【引言】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了工伤险规章制度,针对工伤事故员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事故员工供养家属抚恤金的规范开展了调整。
一、调整范畴
各盟地区内各种公司、自治州直属机关各大型企业工伤事故员工享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员工供养家属抚恤金的工作人员。
二、调整规范
1.依据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家属抚恤金调整规范的计算方法为:
调整提高数=数量×[(报告期员工平均收入-基年员工平均收入)/基年员工平均收入]×60%
调整提高数:就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数量:伤残津贴的调整数量就是指其自己薪水的标准工资一部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家属抚恤金数量就是指调整前的实发数。
报告期员工平均收入和基年员工平均收入:依照本地审计局发布的数据信息测算。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事故员工身亡后,供养家属抚恤金的测算数量小于700元的,统一明确为700元;享有工资待遇的占比规范依照政令办字[2003]462号的要求实行。高过700元的依照政令办字〔2003〕462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实行。
3.享有伤残津贴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后,享有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待遇,并实行养老保险金调整现行政策。
将来我区公司工伤事故员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员工供养家属抚恤金工资待遇的调整,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学单位伴随着统筹地区养老保险金的提高适度开展调整。调整方法以此为准。
三、调整花费付款方式
工伤事故员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员工供养家属抚恤金(遗属艰难补助金),已报名参加工伤险的从工伤险股票基金中付款;未报名参加工伤险的由原公司承担付款。在其中,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申请办理退休办理手续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员工供养家属抚恤金早已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付款的,仍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付款。
提醒: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员工工伤事故伤残津贴的调整,调整了范畴规范与付款方式,让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伤事故职工的工资待遇遭受更强的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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