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率
损失的特征不仅包括损失发生的次数、绝对损失额,还包括损失率。表12—1是全国的损失率情况。第二节各大流域洪涝灾害损失程度分析据统计,1994~2004年我国共发生洪涝灾害损失517次,其中有经济损失记录的有379次,经济损失共计3 080.3亿元。在这些有经济损失记录的洪涝灾害中,长江流域经济损失为2 107.5亿元,占全国总损失的68%;其次是珠江流域,经济损失为281.3亿元,占9%;接着是黄河、松辽和其他流域,它们占总经济损失的6%、8%、9%(见图12—10)。与长江流域洪涝灾害的发生次数相比,长江流域洪涝灾害经济损失在全国所占比例要高于其发生次数的所占比例,这显示长江流域洪涝灾害强度较大,防洪措施较为落后。
长江流域各省份发生洪涝灾害的损失程度的差别也很大。据统计,1994~2004年问湖南省发生洪涝灾害的经济损失共计459亿元,占整个长江流域总经济损失的22%;湖北省经济损失为250亿元,占12%;四川省(包括重庆市)经济损失为235亿元,占11%;江西省经济损失为406亿元,约占19%;贵州、安徽经济损失分别为126亿元和164亿元,分别占6%、8%;其他省份如云南、甘肃、河北、陕西则占22%(见图12—11)。
与长江流域各省份洪涝灾害发生次数比率图相比,江西省洪涝灾害发生次数在长江流域各省份中只占10%,但其经济损失却占到了19%。而湖北省正好相反,其洪涝灾害发生次数占到了长江流域的18%,经济损失却只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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