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因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一直被纳入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建筑工程保险责任的范畴,保险标的因洪水造成的损失,将通过商业保险及时得到赔偿,商业保险在洪灾之后为投保企业、家庭灾后重建发挥了积极的损失补偿作用。据统计,1991年、1996年、1998年、1999年为大水年,在这几个大水年中,仅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水灾的赔偿就分别达到26亿元、30亿元、25亿元、16亿元。
我国防洪工程战线长,大水年份多,修复水毁工程的资金缺口大,国家财政负担沉重。为此,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合作,对防洪工程实施了保险。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1992年开始对防御能力达到20年一遇以上的标准海塘实施保险——标准海塘保险。保险费按海塘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费用由水利部、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海塘受益区4家按1:1:3:5的比例分摊,由当时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考虑到海塘保险风险大,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规定最高赔款额度为保险费的10倍;当赔款金额超过保险费的5倍时,再增收20%的保险费。
据统计,1992~1997年,浙江省合计投保海塘487条,投保额达到62 033.4万元,共收取保险费616.7万元,因遭遇3次较大台风,赔款总额为1 887.6万元。标准海塘保险,虽然有效支持了海塘的及时修复,但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承担风险过大,赔付能力有限,巨大的赔偿使商业保险公司逐步淡出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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