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
告知
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最大诚信中所言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告知并非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至关重要,目前许多国家的伤险,采用询问、回答、告知义务的形式。我国的保险立法也一样,如《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合同条款一般对投保方的告知项日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投保方必须申报的重要事实包括:
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入的详细情况;有关标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或危险增加的情况;损失期望值高出一般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6以往被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况;发生损失必须及时通知等。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对重要事实不申报或作错误申报和隐瞒欺骗等,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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