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协会船舶战争险罢工险定期险条款的第2条规定了一个并入条款,将协会船舶定期险条款的大部分内容并入了战争险罢工险条款中。并入条款规定:“协会船舶定期险条款1/11/95/(包括由3/4改为4/4碰撞责任条款)除其第1.4、2、3、4、5、6、12、22.1.8、23、24、25、26条和第27条外,只要不与本条款的规定相冲突,即被视为并入本险。在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方面的保证时予以续保,只要在了解情况后立即通知险人,而且同意险人要求的额外险费。”并入条款的内容分两部分。
第1部分将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险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尤其是与共同海损、救助、施救费用和索赔处理有关的条款(除并入条款中所指明的条款外),都并入到本条款中。在碰撞责任方面,本条款承保碰撞责任的4/4,比协会船舶定期险条款承保的3/4碰撞责任要宽。这主要是因为船东保赔协会不承保战争险。
第2部分规定在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的保证时,被险人可以通过立即通知险人并同意支付险人要求的额外险费而使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险人违反其他的保证(如货物、贸易、的点和开航日期)时,险人并没有同意在一定条件下续保,险人可以依英国1906年(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相这一规定与中国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不一样。后者规定,无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限于捕获、扣留等风险发生后满6个月才能索赔,而索赔推定全损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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