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职工本人。后因种种原因,单位又在1998年1月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
1998年12月25日,高某以妻子林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终身保险及附加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l 295元。保险合同中关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而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1999年10月26日,高某报案称,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搞卫生擦玻璃,不慎从5楼阳台摔下,造成重伤。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14 181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1999年8月3日被保险人送往北京红十字急救中心抢救时,当时急救病历上记载的事故发生原因是被保险人林某因与高某吵架,从5楼跳下。因此,1999年12月7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为由,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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