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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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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如上所述。但在保险实务中,要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要对其赔偿金额进行限制,保险理赔中一般要受三个量的限制。(一)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衡量实际损失是多少,首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如上所述。但在保险实务中,要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要对其赔偿金额进行限制,保险理赔中一般要受三个量的限制。
  (一)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衡量实际损失是多少,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例外),否则将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会发生波动,当市场价下跌的情况下,应以损失当时财产的市场价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将会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例如:一台空调年初投保时,当时的市场价为7000元,保险金额定为7000元。保险标的在年中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全损,这时的市场价已跌为5000元。尽管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仍是7000元,如果保险单上没有特别约定,保险人最高只能赔偿被保险人5000元的损失。假如保险人赔偿7000元给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用5000元购买一台同样的空调后,还可赚得2000元,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得额外利益,显然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否则,将扩大保险责任,使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足以抵补赔偿支出,影响保险人的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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