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时期我国农民的养老基本上采取了集体与家庭共担的方式。当农民将自己的生产资料交给集体之后,集体也就有了向农民提供一定经济收入的义务。集体通过向老年农民提供适当的劳动机会,让他们挣得一些工分,而使老年农民从集体那里分得一份劳动成果,解决其生活问题。同时,子女也负有直接的养老责任,即在老人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对其进行供养。
在这一时期,集体以一系列制度直接或间接地对子女养老进行准行政性监测。——方面,集体靠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劳动分配制度自然将养老义务加于子女身上,而分家等民事必须由生产大队行政领导批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老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也使农民不敢忽视养老问题。还有,由身份制、户籍制所造成的非流动性,将农民长期封固在那块土地上,使人们不得不接受集体和社区舆论的监督,而社会压力常促使人们去慎重地对待老人的赡养问题。另外,由于集体化时期尚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所以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管理形式及家庭结构等多种原因,并未使农民养老问题突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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