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家庭理财保险制度,要坚持低的保障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家庭理财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强调建立低标准的保障制度,主要考虑:从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生活需求的特点出发,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在相当长的时期,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尤其在老龄化高峰期,应尽可能挖掘劳动力价值,因而在农村不宜引入城市退休的概念。家庭理财保险制度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除此之外,乡镇、村和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同时要大力鼓励个人的养老储蓄。要吸取一些国家由于个人理财保险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训。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家庭理财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标准的保障制度。我们国家农村人口的老有所养,应由劳动者的基本理财保险、集体的补充养老保障、个人的储蓄和继续创造财富以及家庭的保障与照顾相结合来承担。
由于理财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由国家承担,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障水平过高,积累绝对数过大,保值增值的负担也越重,因此,低标准的保障水平也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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