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代位
标的代位是指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即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例如,在火灾保险单上就订有有关损余物质处理的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财产按全部赔偿后的损余应归保险公司所有。但是,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损余物质不仅没有多大价值,而且处理时费用支出很大,所以保险人一般对标的代位并不十分坚持。如在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上都规定:“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标的代位一般仅适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形。
(二)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即取得由被保险人享有的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它是较常见的一种形式。一般在财产保险单上都规定有代位追偿权的条款,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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