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中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要素:财产保险对象、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可保危险与保险危险、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损失赔偿与争议处理等等,这些要素便构成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损害赔偿责任指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它可以视同于被保险人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的损失,即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行为,如果将这种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就可以使被保险人的物质财产或货币收入得到保障。
财产保险中承保的损害赔偿责任按发生形式或承保方式的不同有两种方式:
1.同承保的物质财产引起的并作为附加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汽车、飞机险的第三者责任,船舶碰撞责任、建筑、安装工程险中的第三者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作为以物质财产为对象的财产保险业务的附加险种。
2.独立形式并单独承保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这类标的的保险人可以把它们作为一种独立的保险对象给与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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