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谁都能以毫无关系的人或财产去投保,并以自己作为受益人。这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保险原则的背离,保险就必须建立在可保利益原则之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见,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这就符合第三款的规定,B对A的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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