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案件中涉及事故发生的因素很多,这时要充分考虑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保险人才给予赔付,因此在进行理赔中,首先要在造成保险事故的众多原因中,确定哪一个是近因,然后判断损失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的风险,是则赔付,否则拒赔。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和非主因,即不是对损失具有支配或最有效的原因。
近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单一原因致损;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致损;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在以上各种情况中的近因判定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因而常常引发纠纷,因此,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需对此有充分的理解与认识。本案中B的死亡就属于第四种情况,B的死亡的原因——心肌梗塞,与在车祸中丧失大腿没有因果关系。
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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