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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的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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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案合理处理的方法为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已交保费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而投保人对二年期间享受的保险服务也应根据保险公司已承担的保险责任作价补偿,补偿的额度为保险人在这两年期间内承担

本案合理处理的方法为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已交保费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而投保人对二年期间享受的保险服务也应根据保险公司已承担的保险责任作价补偿,补偿的额度为保险人在这两年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对应的自然保费。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有失公道,过分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法院应该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有正确的理解和应用,不能出现了纠纷就把责任完全推到保险公司的身上。另外,本案还充分体现了保险赔偿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在保险实务中,类似本案因合同一方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导致的纠纷是屡见不鲜的。当然,本案的判决遵循了有利于投保人利益的解释原则,但应该注意的是,实务中往往有投保人利用这一原则,声称保险人未尽详细解释的义务,从而将保险纠纷的责任完全推托给保险公司;保险人如果能把承保和展业中的工作做实做细,这类纠纷的避免并非没有可能。练习一案例一过期索赔是否有效案情介绍A几年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险,不久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当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999年底,A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也依约办理了相应的手续,A无任何异议。数周后,A却以保险期内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双方各执己见而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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