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昨日保监会下发《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应设立合规负责人。
《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禁止任职情形。结合合规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禁止任职情形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中,需要包括拟任合规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拟任合规负责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反洗钱成为保监会相关监管工作的重点关注领域。
《通知》还要求,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分公司的,可以由其中一个分公司统一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变更该分公司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称,《通知》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高保险业法治水平。
《通知》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实施的《关于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29号)同时废止。
提示:此次保监会发布实施的文件,提出多项要求与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规范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