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与隐瞒 所谓告知(Representation),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给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人有告知的义务,但保险人并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如果因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而遭受损失,并不能向投保人请求赔偿,而只能在投保人违反这种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告知而不告知,便是隐瞒(Concealment)。 告知与保证不同,其区别有三点:其一,告知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而保证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将告知的事项订入合同中,则其性质已成为保证。其二,告知并不假定真实,其真实与否由保险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证明。其三,告知不真实而造成错误的,若非证明属于欺诈,则并不使合同失效,而只是授对方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保证则是在法律上推定全部为真实,否则就使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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