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无效都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仅某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对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其超过部分的保险金额无效;也就是说,该保险合同仅在保险标的的价值限度之内有效。 合同无效的处理 如果是全部无效,则合同自始不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巳作出的给付,如保险费、保险金等,受领人应负责返还给对方。 如果是部分无效,则视有关无效部分的合同为未成立,而除此之外的其它部分仍为有效。 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的失效,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使合同自失效原因发生之时起失去效力。 1.失效的原因 依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 (2)对于投保时尚未确定所装载船舶的运输货物保险,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已知装载于船舶时,不将该船舶的名称、国籍等事项通知保险人,则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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