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所以一般经济合同都是交换(Commuta“ve)合同,即当事人因合同而发生的利益或损失具有等价交换性质。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各个别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并不表现为等价交换关系,而只是一种保障性质。也就是说,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以后,换回的不是马上可见的利益,而只是对自己的财产在未来可能遭受损失的补偿保障。这种交换,对单个的投保人来说并不是等价的,因为若保险事故不发生,保险人就赔付,而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的赔付就可能数百倍于保费。但是,对于投保人整体来说,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是等价的,因为保险人所收的保费是依据大数法则来确定的。各个别投保人的偶然性,对于其整体来说又具有必然性。 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 合同按其成立的程序,分为实践合同与承诺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同时,双方交付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始告成立。承诺合同是在当事人的意思一经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订立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并正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则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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