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业务状况。政府对保险企业经营状况应有相当的了解,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各国政府都有检查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权力。一方面,政府规定保险经营者在营业年度终了,应将营业与财务状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报告的表式多由政府统一规定,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各项资产明细表、各项责任准备金明细表、盈余分配方案等。另一方面,主管机关随时派人员实地检查保险企业经营状况,发现问题予以指导或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第11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核定保险单内容。保险合同技术性较强。在多数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对合同的内容,往往并不详细阅读;或者即使详细阅读?也未必完全了解其全部内容。为了确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政府有必要对保险单的内容进行规范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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