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后,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关于保险的相关条例却仍然存在很大的瑕疵。近日,湖北省就发生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不过,好在得到了湖北省房县消委会的成功调解。
去年10月,家住房县城关镇八里村的李某为其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2011年12月10日,李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与骑车人刘某发生碰撞,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11532.56元、住院伙食费677.50元、护理费2575元、电动自行车维修费143元,并支付被保险机动车维修费975.5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效后,李某向房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随即对此投诉案件进行了调查。日前消委会作出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赔偿不能免责的调解认定。
提示: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二者的一个约定。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另外,保险公司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