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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人身保险“反悔权” 20日内可全额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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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摘要】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新增人身保险“反悔权”,“反悔权”的时间长达二十天,并且在可反悔的二十天

  【摘要】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新增人身保险“反悔权”,“反悔权”的时间长达二十天,并且在可反悔的二十天内可享受全额退保。

  20日内反悔需全额退还保费
  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意见稿新增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在保险公司运营方面,新增条款包括:“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资本工具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

  合同新增联系方式 禁泄露个人信息
  意见稿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意见稿规定, 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保险经营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对保险单信息进行登记管理。意见稿在现有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规定的基础上,还新增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意见稿还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

  提示: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人身保险除了新增“反悔权”之外,还将保险“犹豫期”时间限制延长,规定各保险公司“犹豫期”不得少于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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