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1.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一些优惠措施。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1.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最少留足按不低于参保人数5%的比例支付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2.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申请,填写《郑州市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审批表》。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 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 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将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市民不出家门便可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保稽查信息将定期向社会披露。记者从1月19日召开的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会上获悉,2012年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推出更多民生政策。
今年新增就业12万人
今年,郑州市要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其中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万人,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全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和贷款额度,今年将发放7000万元。
同时,郑州市还将研究出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意见,进一步完善促进自主创业的财政、税收、工伤、金融等政策体系,把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复员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全都纳入创业培训范围。计划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各类劳动者26万人,职业技能鉴定5万人,初步实现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网络化管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网上查询
此外,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居住20名企业退休人员以上的社区(行政村)基本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8.5%以上,社区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