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在陇南召开工作座谈会上,副省长、陇南市委书记王玺玉就城乡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遇到的难题及如何更好地落实好国家低保政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方面,与来自市、县、乡的民政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3月6日,在陇南召开的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座谈会上,副省长、陇南市委书记王玺玉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公正有效的城乡低保制度,确保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困难群众,加快城乡困难群众实现小康的步伐。
低保,顾名思义,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之后,又有了“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
中国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至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特别是0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展,保障标准也随之较大幅度提高。截至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王玺玉强调,各级干部要认真研究中央农村低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的各项要求,要在落实上下功夫,严格按程序确定低保对象,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制度,使农村低保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工作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
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对农村中全家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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