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关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的网友们,发现网站又发布了新政策新通知,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关于将部分疾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将部分疾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Ⅱ类管理问题
(一)癫痫病
将癫痫病门诊治疗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如下:
1.界定标准
(1)依据癫痫病患者发作病史及目击者所提供的发作时的表现。典型的症状为痫性发作,包括强直-阵挛发作、意识障碍、肌阵挛等;
(2)脑电图有痫性放电;
(3)神经影像学检查脑结构异常或病变。
符合上述第(1)条情形的即可认定;上述第(1)条情形不明确,但符合上述第(2)或(3)条情形的,由临床医生认定。
2.待遇标准。癫痫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年度最高支付1800元。
原开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时,按照《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212号)规定,保留癫痫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由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划归为门诊规定病种Ⅱ类管理,并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享受期限。癫痫病患者每次享受癫痫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最长期限为5年。5年后需继续治疗的癫痫病患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重新评估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继续享受癫痫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4.定点医院。癫痫病门诊治疗定点医院为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和各区市县中心医院。
(二)长效干扰素抗病毒治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使用长效干扰素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如下:
1.界定标准:
(1)血清HCV-RNA≧1.0×103拷贝/ml;
(2)ALT为正常上限的2倍;
(3)抗HCV阳性;
(4)除外其它原因。
符合上述第(1)条情形的即可认定;不符合第(1)条情形,但同时符合上述第(2)、(3)、(4)条情形的,由临床医生认定。
2.治疗方案。单用长效干扰素或联合用利巴韦林。长效干扰素每周使用1次,首次疗程为6个月,在第3、6、9个月进行血清HCV-RNA复查,对有病毒应答者,进入第二个疗程继续门诊抗病毒治疗,对没有病毒应答者或不进行复查的,终止门诊抗病毒治疗。
3.待遇标准。长效干扰素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月最高支付3000元,超出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
4.享受期限。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只能享受一次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长效干扰素门诊抗病毒治疗,一次治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定点医院。长效干扰素门诊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为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传染病专科医院和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院传染科。
6.其它待遇的享受。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享受长效干扰素门诊抗病毒治疗待遇期间,住院使用长效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三)血管内支架植入术后门诊抗凝治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血管内支架植入术后1年内,在门诊进行抗凝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85%,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其中,享受待遇期限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最高支付限额。血管内支架植入术后门诊抗凝治疗定点医院为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及各区市县中心医院。
二、关于住院起付标准调整问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68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96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240元。其中,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不分次数,统一调整为三级医院425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250元、一级医院150元。原规定的起付标准其它事项不变,仍按照《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9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2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5000元以上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3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最多可使用4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2、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符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实行备案制。备案时,有关保险机构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商业健康保险险种目录、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文件和保险条款等相关资料。
3、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制定经办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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