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巴南营销服务部主管车险业务的总经理助理颜斌警告并罚款2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营销服务部将231笔直销车险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计提手续费83764.05元,除去支付开具中介服务发票等费用,实际套取费用72009.75元全部返还给投保人。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巴南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
颜斌作为中华联合巴南营销服务部主管车险业务的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颜斌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华联合黔江营销服务部”)因虚列费用遭罚款22万元,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
经查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中华联合黔江营销服务部虚假列支费用458617元。其中,2011年虚假列支4笔宣传费、1笔印刷费、1笔会议费、1笔车辆修理费共计376877元。2012年3月虚假列支职场租赁费81740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中华联合黔江营销服务部罚款22万元。
吴海峰作为中华联合黔江营销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吴海峰警告并罚款4万元。
经查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华联合黔江营销服务部”)虚假列支费用458617元。其中,2011年虚假列支4笔宣传费、1笔印刷费、1笔会议费、1笔车辆修理费共计376877元。2012年3月虚假列支职场租赁费81740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于2012年第3次数据真实性自查报告、财务记账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黔江营销服务部罚款2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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