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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交通强制险 遇中国式过马路需全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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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宋小姐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4个月前,正在排队给新车办理交强险的宋小姐突然接到丈夫电话说家里被盗。就在她匆忙回家途中,遭遇贾某等10余人不看红绿灯横穿公路,宋小姐因避让不及将贾

宋小姐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4个月前,正在排队给新车办理交强险的宋小姐突然接到丈夫电话说家里被盗。就在她匆忙回家途中,遭遇贾某等10余人不看红绿灯横穿公路,宋小姐因避让不及将贾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小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贾某要宋小姐承担其全部的9000余元医疗费用,被宋小姐拒绝而引发诉讼。令宋小姐不解的是,法院并没有考虑主次责任的划分,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很多人和宋小姐有着一样的困惑,法院并没有考虑主次责任的划分,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虽然贾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即宋小姐必须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一方面,宋小姐驾驶尚未办理交强险的汽车上路违法。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即只要未办理交强险,不管什么车、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均不得上路。

另一方面,宋小姐应当赔偿全部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正常情况下,虽然贾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理赔获得赔偿,正因为宋小姐没有投保交强险,才使贾某失去了获得理赔的机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通常情况下,因“中国式过马路”出事故,行人难道就不负责了吗?当然不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8日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出事故,行人同样需要视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1年10月,在海淀区莲花池西路,王某推着轮椅车带腿脚不便的母亲去路对面办事,当二人横过马路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与母亲受伤,后其母伤重不治而亡。事发时,二人距人行横道仅仅只有几十米。交警认定,王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其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王某违反交通法规,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交警认定其应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但从保护行人的角度考虑,最终判定王某承担35%的民事责任。

仅仅少走几十米路,王某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善加利用这些便利设施,既是遵守法律,同是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好保障。

对路权的争夺,并不是一定要分出输赢的比拼,而是要平衡各方权益,实现道路资源共享,进而达到共赢目的。在交通设施完备的前提下,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本应各行其道、遵章守纪,才能改善交通秩序,减少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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