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传,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向保险公司提议,保险公司在向客户发放股息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这导致税收专家提倡避税和免税,这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税务机关认为,之所以要征收股息,是因为股息红利红利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利息、红利、红利所得”,应当按照“利息、红利所得”纳税。结束和分红“税率”,并由保险公司发行股息应予保留。我国分红险在前几年发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红险保费达几百亿,但分红状况并不乐观,许多投保人对此早已有所不满,因而如果分红险红利再扣缴个人所得税势必造成较为严重的退保风险,甚至会将公司卷入诉讼的旋涡。
事实上,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股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股利保险是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的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的人寿保险产品。运行结果优于定价假设。一部分“剩余”以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即通俗意义上的“分红”或“保单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不应对此部分盈余课以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盈余”既非依股权关系而获得的“股息或红利”,亦非依债权关系而获得的“利息”。“盈余”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别给客户,便产生了“分红”。可见,此“盈余”与“股息或红利”或“利息”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投保人买一份分红险自然不会成为“保险公司股东”,而投保人获得红利,也并非依债权,因为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可以为零”且其来源于定价假设与实际状况的偏差。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分红险“盈余”不属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红保险产品的“盈余”并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十种情形之列,而对第十一项“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从目前颁布的规章、规定来看,分红险产品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盈余(保单红利)也并未被列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配给投保人的股利保险产品的盈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股息不应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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