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
按实际价值赔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从保险中不当得利,这一做法符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不过,在上述做法中,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进行修理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理价格理赔。
车主张先生就有一次很不愉快的经历,“从2003年开始直到2011年,8年时间,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11年,张先生发生车损事故。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0000元。”面对“高保低赔”的情况,车主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近几年,各大媒体纷纷曝光车损险“高保低赔”潜规则,更有部分车主拟发起群体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高保低赔”现象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保监会也发文表示将于近期调研完善相关条款规则。为了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透露即将推出车险示范条款。
《通知》正式叫停车险理赔中被老百姓称为“霸王条款”的两大规定:“无责不赔”变“代位追偿”,“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同时《通知》提出车险费率“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
此一连串的车险改革信息引发大家联想——车险价格战会否重启?车险会不会明显降价?据业内人士透露,车险示范条款很快即会推出,由于该示范条款明显增加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致使赔付成本上升,因此下半年车险价格可能会略降,但很难大幅下降。
示范性条款的保障范围较老条款大幅拓宽,原有条款中的硬伤部分已经修改。仅“代位追偿”一项就会使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明显增加。因为许多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追回赔款,如若打官司每案则需支付3000元律师费,碰到异地车辆还有异地财产执行难题。即使赔付成本增加,大家也只能靠压缩利润空间和经营费用消化成本的上升。
示范性条款出台后,价格仍有适当下调空间。现在虽然车险费率被锁死,但各家公司私下对车主或多或少均有返点,有的返还比例高达15%。从保监会规定的附加费用率上限35%来看,大公司根本不需这么高,为了竞争,大家可能将暗折改为明折。如果大公司要降价,小公司只能跟随,否则谁还会买小公司的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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