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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广州医保新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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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于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据悉,该政策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

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于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据悉,该政策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调整1: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广州市社保年度一般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而此次通知专门对居民医保的社保年度进行了调整。

通知表示,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一些在今年5月或者6月办理参保登记2010年社保年度的参保人员,如何处理其享受待遇的社保年度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张学文表示,对于按照先前社保年度规定办理缴费参保的,其2010年社保年度享受待遇的时间则提前两个月,即为2010年7月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此外,考虑到所有在校学生开学报到时间均为每年的9月份,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至少需要2个月时间,因此,《通知》规定,在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在校学生,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1月30日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在校学生,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2:普通门诊专项金支付标准由40元/人·年调整为60元/人·年

限额支付标准提高,相应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也提高。按照规定,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为方便参保学生就医,充分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还设立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本校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管理模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确因大中专学生病情需要造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超支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调整3:下月起省内医保转移 互认缴费年限

从7月1日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通知》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调整4: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非从业居民政府资助标准提高100元

据了解,目前,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为100元/人·年;而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为500元/人·年。此次通知对于政府资助标准有所调整,将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变。提高该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为逐步扩大居民医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水平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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