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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流动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办法7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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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从7月1日起,《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将互认缴费年限并实现累计计算。

从7月1日起,《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将互认缴费年限并实现累计计算。而且,针对医保关系转移后,如何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也有了明确规定。

市社保局表示,此前,东莞一直都在办理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并且已经实现了年限累计计算。新政实施后,对东莞社保基金的影响并不大。市民如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可到参保人所在镇街社保分局申办。

医保关系实现了转移,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如何计算?对此,《办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要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这些条件,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办法》首先明确其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目前,广东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地级市内不同县(市、区)参保年限可以互认,但是地级市之间不能互认。《办法》打破了市级界限,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互认省内各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规定省内跨地级市流动的参保职工在新就业地参保年限与原就业地的年限实现累计计算。

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实现互认后,“保证医保关系的有序转移,从而最大限度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医保关系,其异地就医问题通过异地就医结算机制解决。

待遇享受地与参保年限挂钩

《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可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若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地市分别工作过一段时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其待遇享受地?《办法》列出了三种情况:若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则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在最后参保地不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上述情况都不符合的,可选择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办法》规定,对于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医改工作安排,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到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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