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保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做以调整。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年的,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须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一次性缴足的,可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本通知执行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经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仍在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在职职工标准,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缴纳。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人员暂不执行本通知。原有关缴费年限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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