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龙游人余某,2007年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9月10日晚,余某和单位同事一起吃晚饭,20时30分许,在送同事回家的路上被龙游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到醉酒驾驶,当时余某血液的酒精含量经检测为86毫克/100毫升,余某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拘留15天。
11月9日晚,余某在与朋友吃饭饮酒后,不顾自己还处于驾驶证暂扣期间,又驾驶机动车。23时20分许,被龙游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余某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28毫克/100毫升。他的行为不但构成醉酒驾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拘留15天,而且还构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因余某在一年内有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余某被市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现代表衢州市交警支队向你送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请你在决定书上签字。”昨日下午14时,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龙游县拘留所,向余某宣读了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在2个月时间内,余某因两次醉酒驾驶,成为了衢州第一位被吊销驾照的驾驶员,他也是全省第16位。此前,宁波有9人,金华有4人,湖州和舟山各有1人因同样原因被吊销了驾照。而这些人二年内将不能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五年内不能驾驶营运车辆。
余某的经历给我们广大驾驶员朋友敲响了警钟。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按照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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