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促进上海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保监局日前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并将《办法》下发至在沪各人身险公司。
根据《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以报告时点评估,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上海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连续五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具备功能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与上海市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和数据传输,并确保信息安全;具有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并经上海市政府认可的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具备完善的业务、财务管理规定,配备适应业务需要的服务队伍;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上海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上海医保专属商业健康险管理试点办法出炉,对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在上海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连续五年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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