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可谓害人又害己,交警说逃逸几乎不可能成功。然而即便如此,却仍不断有人这么做,又不断有人在逃逸后被抓回。
2011年1月16日晚上,绍大线兰亭镇金马店村附近,一辆小轿车撞伤一行人后,在夜幕的掩护下逃走。肇事者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却被周围的村民看到并报警。
经综合分析后,民警确定肇事者经常在肇事路段一带活动。此后通过走访,民警排查了五万多辆车,初步确认肇事车是一辆本地牌照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经过调查取证,民警最终确定河南驻马店人刘某是黑色桑塔纳的实际驾驶人,有重大肇事嫌疑。5月19日中午,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刘某在河南驻马店一家砖瓦厂被抓获。
经审讯,刘某承认了无证驾驶套牌小轿车撞倒他人并逃离现场的事实。“我当时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就直接开车走了。”刘某说当时是无证驾驶,如果一报警,自己就完了。
2011年5月18日上午,绍兴县齐贤镇的虞某开着拖拉机在钱清的一家纺织公司装了10包涤丝,往安昌一家公司送货。行至钱安公路钱清镇新甸飞翔小学桥附近时,撞上了骑车的李某。
据虞某交代,当时,他的车震了一下,他以为是车上的货掉了,于是下车查看,没想到一个女子横在拖拉机后面,身上满是血。这个时候,女子尚在动弹,但虞某见附近并无人看见,于是将女子拖离,然后驾车赶往目的地卸货。卸完货后,虞某卸掉了标有车牌号的后栏板回到了家中。
开车撞了人还能如此“淡定”,是因为虞某认为不会被发现。然而,他想错了。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交警迅速赶到了现场,此时,被撞女子已死亡。在调看了周边的监控录像后,警方终于找到了线索。
5月18日晚上8点20分,虞某在家中被抓获。
“交通肇事逃逸真是害人又害己,但还是有这么多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绍兴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寿锡园认为,不管是从肇事者角度还是从受害人角度,这都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寿锡园说,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逃逸,即便要负刑事责任,刑期一般都在3年以下;但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刑期一般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刑标准,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交通肇事者若能积极施救,很有可能挽救受害人一条生命。”
而交通肇事逃逸,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1、一般来说,交通肇事时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若构成犯罪,或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积极赔偿损失可能量刑时会得到从宽。
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构后造成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够不构成犯罪是看逃逸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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