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常州市建筑行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额有新调整,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30万元/人。
此次,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对建筑行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企业及保险范围、保额的确定与调整、费率的确定与浮动”作出了新的调整。
文件规定,凡在常州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参加建筑行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产品合同中载明。
建筑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周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30万元/人。建筑业企业首次参加建筑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由保险机构根据30万元/人保额标准进行科学测算。第二次参加建筑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保险机构可根据该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由此可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十分钟重视,接下来,开心保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
一、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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