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没有一帆风顺的道路。人们难免会身处逆境之中,难免会生病,吃苦,受累。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一场大病带给家庭难以承受的痛苦是每个人无法意料的,此时一份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新政策突破了过去按固定病种报销的模式,提出了按费用总额报销的模式。两种模式有机结合,是我国大病保险制度的创新。这一政策的社会价值在于,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减少因病致贫现象。
根据这项新政策,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不由政府承担,也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而是从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主要是将沉淀的医保结余基金用于商业保险,属于“盘活存量”。相对于大病需求而言,这笔资金肯定是不足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保证所有大病患者都不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如果通过大病保险仍不能解决实际困难,则需要通过医疗救助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具有诸多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据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市场化运作,是国外一种较为成功的医保基金管理方式。美国让保险机构竞争政府医疗保障合同;英国由政府向保险机构外包服务;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引入相互竞争机制。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为何要参与到医保之中呢?根据《意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是最重要的原则,“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在上个月保监会召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再次强调“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指出开展大病保险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最大程度上让利于民。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农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新农合相衔接。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减少因病致贫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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