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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保网公布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70元调整到91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80元调整到104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73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40元。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社保网:沈阳失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3号)规定的一类行业执行,首次缴费基准费率定为一类甲,即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6%,以后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
三、管理服务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中央和省市驻沈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市)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工伤认定。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等组织(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负责参保登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待遇支付及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费征收等工作。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除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外的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征收。
四、工伤保障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工作人员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用人单位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用人单位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公)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例》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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