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于11月1日起实施,规定用人单位须在员工工作一月内申办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会被强制扣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9月26日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该规定对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着重对于“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随着新规实施,原《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强制划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20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也出台了明确的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用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如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须申缴社保
人社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11月起开始实行,按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保费。其中,企业为职工申缴的社保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5大险种。
“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是,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负责人表示,若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却未能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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