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4月上旬到5月底,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专项检查行动。
此次行动将检查济南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社会团体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等。
支队监察二室将抽调专人组成两个检查小组,以审查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为主,以现场检查为辅。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情况等。同时,为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将对雇佣妇女及未成年工的单位予以重点督查,对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此外,通过此次行动,将对我市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排查,为下一步开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迁址的公告
根据劳动维权工作需要,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的窗口由原来的经二路195号搬至经二路164号,举报投诉电话由原来的86265296、86265298更改为89731852、89731853,来人、来信的地址由经二路195号更改为经二路164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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