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济南市政府批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撤消济南行政区域内原有的1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于2002年10月成立的,负责中央和省驻济单位,市、县所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最高贷款额度的调整
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25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为2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仍为50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为40万元)。
二、可贷额度计算方法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借款人家庭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仅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能提供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还款人,可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
三、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的调整
借款人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调整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30%降低到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缴存职工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五、调整政策自2012年10月8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确认时间以各受委托银行将申请信息上传至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系统时间为准。10月8日前上传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系统的申请业务按原政策执行。10月8日起执行新的政策。
新闻链接:公积金中心开展到建筑工地“察民情、接地气、征求意见建议”活动
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第七督导组的指示要求,公积金中心党组书记、主任董宝珂同志带领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负责人,分别于8月6日到西客站片区绿地中央广场建筑工地,8月7日到纬七路125号济南文建印刷厂职工宿舍楼建筑工地征求农民工的意见建议。活动过程中,通过现场察看、与建筑单位交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与农民工交朋友,拉近了距离,真诚地征求他们对济南市机关建设的意见建议,真正了解了农民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这两个建筑工地的联系,及时了解农民工的所需、所想、所盼,及时汇总上报市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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