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是由国家建设部统一监督管理的,统一按照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执行。山西省和临汾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都是依照《条例》规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为缴存职工开设银行账户,有的城市职工持有的是银行卡,有的持有的是银行存折,卡与折性质相同。持卡的目的只是方便职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并不能随意提取。临汾市使用的是缴存手册,由各缴存单位统一登记。另外为增加缴存透明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了网络查询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贷款,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心委托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确保贷款便捷、及时、安全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3、具有购建房行为发生两年内获得的合法购房合同、协议,并附有所购住房的相关土地、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
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90平方米以下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的方法
1、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从即日起,我网站仅开通身份证号查询一种方式。
2、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结果为上月末数据。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业务前台查询结果为准。
3、身份证号没有录入或不正确的缴存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录入或变更申请:一是由本人执身份证到各业务办理网点申请;二是由本人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统一进行申请。
查询热线:2580114;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2580114查询,可随时查询公积金账户,并咨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最新情况及相关信息。
1、 拨打临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语音查询电话2580114查询;
2、登录临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218.26.218.202/lfgjj-htfcx/index.asp查询;
3、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营业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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