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至2030年老龄人口将达到3.6亿,占总人口比例达到30%。当今社会的顶梁柱由于计划生育导致独生子女居多,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4+2+1”模式家庭,将面临经济上、时间上等诸多的养老问题。加上城市化、出国热使得空巢老人数目大幅增长,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科技的进步并行,使得人类寿命延长的同时,老年人各种疾病罹患率也是大幅度上升,生活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数量激增。关爱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险也应运而生。长期护理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保险产品。
据了解,在养老机构中,卧床老人的医药费比例并不高,而护理费用支出相对较多,对护理资源的消耗较大。老人的医疗费可通过社保机构报销,但护理费对老人及其子女构成了一定负担。天津市养老院前院长李存荣称,卧床老人年平均医疗费用不足1万元,距离现行医保政策的住院老人医保额度还有一定空间。李存荣建议,实施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护理费由医保统筹,出台养老护理险制度。如老人缴纳一定比例养老护理保险金,政府也担负部分金额,由社保或商业保险部门统筹安排,支付给护理院或个人,以减轻老年人护理负担。
护理险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老年护理险是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老年生活的质量需求也越来越高。但是老年时会常常因为一些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通常也要上班,也要照顾下一代,没有能力照顾。如果有一笔专门的老年长期护理金,可以雇请一个保姆照顾老人,不管对于老人本身还是子女都是不错的选择。
投保护理险应量入为出
健康险包括重疾险、医疗险、失能险和长期护理险,当发生健康风险时必定是要先治疗再护理,所以在投保护理险之前需先完善诸如重疾和医疗的保障,以保证病有所医,而且长期护理险的费率不低,所以在选择护理险的时候要根据家庭收支情况酌情考虑,纯保障型的护理险和带有理财功能护理险,价格差别很大,建议以纯保障型的为主,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带有理财功能的险种。
投保护理险宜尽早购买
与其他健康险类似,护理险对投保年龄和身体状况都有要求,长期护理险一般的投保年龄在18-60周岁,且越早买费率越低,如果考虑自己的这方面需求,宜尽早购买,在身体健康的时候能够顺利承保,可享受的保障期限也更长。
长期护理金有几个办法可以解决:第一个办法是投保专门的老年护理保险;第二个是投保带有老年长期护理金的健康保险产品;第三个是投保养老年金产品,按月领取,也可以作为护理金的一部分支出。
具体那一种方法更好,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是投保宜早不宜迟。(郝波)
护理险介绍
目前护理保险分为:长期护理保险和老年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六项中三项或以上)给付的保险金。
老年护理保险金:一般是从在60开始给付,只要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会按保额的百分比给付。
专家介绍解决老年护理可选择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与大病险一样属于给付型的,在人的一生中是很重要的险种,人得了大病无外呼两种情况:生存,身故。需要长期护理的时候,这个人就会永久失去工作的能力,如果这个时候又没有钱,生活可想而知,人如果想有尊严恐怕也很难了。
商业护理保险采用非强制的手段,多付多得,少付少得,可以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自发调节需求。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养老护理资源,避免浪费。尤其对于城市的高收入群体,能够有效弥补其对养老护理的高层次需求。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也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一个品种,到了20世纪80年代才崭露头角,日本也只是在2000年开始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我国的市场状况来看,2005年1月,国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才推出了第一款护理保险产品——康宁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本身具有防范未来风险和理财投资的功能。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投保人群应当主要针对需要长期护理或者预期未来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或其他慢性病及伤残患者。而从投资理财的角度,护理保险产品的投保范围则可以适当放宽,让年龄较轻的居民同样可以投保。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保险公司资金的来源,更大范围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对被保险人还起到理财和抗通货膨胀的作用。从目前我国市面上的集中护理保险产品来看,许多产品的投保人群年龄有一个上限,例如60岁以下的人群方可投保,这样是为了规避老龄人口的赔付风险。但由于长期护理需求最旺盛的恰恰是老年人,限制了高龄老人的投保,也相当于限制了一部分利润来源。因此,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投保年龄范围放宽,在厘定保费和设计保险责任的时候,再针对不同的风险体现出费用差异,年龄越高,缴付的保费也越高。
保险产品的精髓在于保险责任的设定。随着保险产品日益多元化,许多产品可以有效地将护理和投资结合起来,设定不同的条款和给付条件。从当前上海护理需求的现状来看,既可以开发纯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也可以将护理保险产品与非机能老化导致的意外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理财类保险产品结合起来设定保险责任。
按照发达国家护理保险的经验,给付条件一般都是按照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一些容易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疾病为标准。但由于很多医学标准难以量化,不同医疗机构的判定方式主观性太强,给保险给付的审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此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隐瞒治疗情况和进度,骗取医疗服务和赔付,这种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一个审定机构进行判定。可以有两种方式解决该问题:一种方式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指定医院作为审定给付条件的机构,这样可以缓解投保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但却助长了保险公司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一旦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串通,在鉴定过程中偏向保险人,则会给许多实际上达到给付标准的被保险人出示否定意见,伤害投保人的利益。另外一种方式是由投保人出示相关患病证明,这种方案容易导致患者与医疗机构合谋,骗取保险公司的给付。因此,解决道德风险的更佳策略是,由公共部门设立一个专业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审定、监督工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要服从该机构的审定,而该机构又要受到卫生部门或者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形成权利和利益的制衡。
长期护理保险常见的给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给付、定额给付与实物给付,目前市场上的产品给付方式大多以保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固定给付或现金给付。但从日本的经验和目前上海市的情况来看,可以考虑采用实物给付的方式。即由保险公司制定一个护理服务的列表,与定点的医疗机构和护理机构相挂钩,不同的护理服务对应不同的价格标准。患者在符合给付条件之后,可以在相应的给付额度之下自由地在服务列表中选择一个服务组合。保险公司采用实物支付的手段,与养老医疗机构达成一致,以护理服务作为给付形式,可以起到自动监管的作用。如果提供的服务质量无法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将削弱保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竞争手段必将激励保险公司对护理人员的招聘、上岗、培训等流程做更严格的改进,从而解决当前人员素质不高的顽疾。采用实物给付的形式可以客观上推动居家护理的覆盖面,例如在保单上规定大部分护理服务都采用居家服务的形式,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闲散的医疗资源,还可以统一居家护理的标准,规范服务提供人群的技能和素质。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居民的健康状况、护理需求、期限以及风险厌恶程度开发满足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更加具有弹性,而由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缴费和赔付,也能够降低公共部门的行政成本。另外,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还可以把目标定在年轻人身上,发挥其分散风险、投资理财以及对抗通货膨胀的作用。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护理保险也首次被单列为一个独立险种类别,与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并列为健康保险的四种形态。这也预示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未来在我国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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