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等职能。近日北京公积金中心就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发放了相关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
1.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两份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报归集部门,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上附汇缴清册的张数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后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缴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一次,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空白处注明新汇缴额起始汇缴月份。
5.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由单位向所属管理部提交一式四联、由单位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根据汇缴书开具的转帐支票一张。
如果汇缴当月发生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新增职工等情况引起汇缴金额变动时,单位应同时提交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汇缴书”、“变更清册”及据以填制的转帐支票配套使用,“汇缴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由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和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开具转帐支票到所属管理部办理。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能够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办理公积金业务,自2010年8月2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开通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该业务的开展,通知如下:
一、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能够办理的公积金业务:
(一)单位登记、单位开户。
(二)个人开户。
(三)单位信息变更。
(四)跨年清册核定。
(五)汇缴、补缴。
(六)信息查询。
二、通过网上公积金业务系统,具体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方式、方法及需办理的手续,请咨询各管理部,或者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有关办理程序和办理手续。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也带动着生活各个方面的不断完善提高。对于攻击进补缴,缴纳等相关信息,北京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于北京公积金中心进行相关的海报通知,也可以在北京公积金网站上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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