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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保网相关医疗政策的介绍
第一条为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长清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金由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
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直接扣缴。
第四条参保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救助金的支付,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执行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救助金和参保人按比例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仍需治疗的,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暂停缴纳救助金,也不享受救助金待遇。待按规定补齐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救助金后,恢复享受待遇。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济南市医保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登记证书副本,到驻地的市、县(市)、长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 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应当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四条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条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缓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批准办理缓退手续的,缓退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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