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负责核算;建立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个人明细账;依法依规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贷款),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银行统一受理。
㈠职工向承办银行申请;承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㈡市公积金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承办银行。
㈢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并由承办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㈣公积金管理部门接承办银行送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2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支票到承办银行贷款专户。
㈤承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销售方(开发商)或承建商账户。
㈠身份证,已婚的需另提供结婚证。如户口簿能清楚反映借款人婚姻情况或配偶情况的,可替代结婚证。
㈡申请购房贷款的,提供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二手楼买卖)。
㈢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由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有同样效力的文件、批文,工程预算。
㈣已缴购建房首付款凭据。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开发商出具的购房首付款发票;购买“二手楼”的,提供经承办银行确认的缴交首付款凭证或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承建商出具的工程款收款发票。
㈤市外职工(即在我市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证明》,具体格式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
㈥如共同购房人中存在夫妇以外第三人的(以购房合同为准),需提供有第三人签名确认的借款抵押合同书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第三人姓名的抵押证明书;如共同购房人年龄未达法律规定,需由监护人代为签名的,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公证书。
㈦借款人(或开发商)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时间跟踪表》上签名确认申报时间,交回承办银行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以便我们跟踪办理进程。
1.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请登录管理中心网站,进入个人明细中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拟算”,先计算好个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理安排好家庭理财方案,再正式向承办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请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时,索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时间跟踪表》,并准确填报和签名确认,以便明确对各个办理环节的责任;各方可登录管理中心网站,查看各环节进度,预测进度和敦促贷款资金划拨。
3.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以现金提取或者划给借款人,只能划入销售方、或承建方确认的账户。
4.个人“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承办银行申请,不需经其他中间人或中间机构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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