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儿子被进屋行窃的歹徒砍成重伤,李先生救子心切,事情过了半个月才想起来给自己的儿子买过保险,但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为由,对此事进行调查,查勘的费用都算在了李先生头上,李先生很不理解。
依照《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非常及时的通知保险人。”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能够非常及时到达现场查勘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电话报险,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这种及时通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项义务,就应当承担保险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少儿险条款还专门就“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于保险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然,如果投保人要变更受益人或是地址、电话有变动,也别忘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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