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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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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5年11月6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

2015年11月6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时间段和对象是哪些?

答:补缴的时间限于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补缴的对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在上述时间段内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自愿办理补缴。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应按历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补缴的标准是多少?

答: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不能办理补缴的范围是那些?

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属于补缴范围;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中断缴费,不在我市补缴。

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答: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此项政策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答: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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