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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有哪些新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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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下发了《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各地在实施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所反映的意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下发了《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各地在实施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所反映的意见进行了统一。

以1998年7月1日为界线通知规定,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只有2006年7月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在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均按新办法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和记账。

关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问题,通知规定,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期间以单位员工身份参保,部分期间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实行个人全额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视同缴费账户由转出地建账

关于转移视同缴费账户后视同缴费年限确认问题,省厅表示,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并转移其视同缴费账户基金以及视同缴费账户建账信息,转入地不再重新核定建账金额及与其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对2006年7月1日后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转移时转出地所在市政府尚未发文贯彻96号文,未建立视同缴费账户随同转移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账;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随同转移。

关于部分参保人缴费权益处理问题,通知规定,1994年1月之后从外省企业调入广东省的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转出地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转出地1998年7月1日后才开始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连续工龄计算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视同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的年度所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相应年度我省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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