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天津市没有稳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加入养老保险并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日前市社保中心公布了这部分生活困难个人降低缴费的比例,即从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70%、80%、90%为基数,按20%缴费,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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