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丈夫查出得了骨癌,中年妇女秦芳向福州一家保险公司投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受益人是自己。2年后,丈夫去世,秦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理由是投保人隐瞒了病情。福州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秦芳的丈夫吴宇左大腿下段疼痛,被送入医院治疗。当年6月,医院出具两份病理检测报告,显示吴宇的左股骨下段为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俗称骨癌)。一个多月后,秦芳找到福州一家保险公司,为丈夫投了份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20年,受益人为秦芳本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吴宇因意外伤害或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病身故,保险公司赔给秦芳10万元。
2008年9月2日,吴宇因病身故。10天后,秦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当初秦芳没说她丈夫患癌症。
台江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经办人未按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逐一询问秦芳,问答部分也是保险业务经办人填写的。也就是说,秦芳已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该把保险赔偿金支付给秦芳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当时保险业务员问秦芳,她丈夫有没有“患肝癌肺癌等重大疾病”,秦芳说没有。秦芳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隐瞒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担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最后,福州中院撤销了台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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